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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给女学生发不雅信息被拘

教师伪装微信小号向未成年女生发送性暗示内容,法院终审认定构成网络猥亵。此案揭示校园性骚扰隐蔽性及未成年人保护漏洞,司法明确"非接触式"猥亵同样违法,教师身份成加重情节。受害者识别能力不足,暴露性安全教育缺失。...

教师伪装微信小号向未成年女生发送性暗示内容,法院终审认定构成网络猥亵。此案揭示校园性骚扰隐蔽性及未成年人保护漏洞,司法明确"非接触式"猥亵同样违法,教师身份成加重情节。受害者识别能力不足,暴露性安全教育缺失。

近日,陕西某职业中等学校教师利用微信小号向未成年女学生发送不雅信息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起案件从警方行政处罚到法院终审判决的全过程,不仅揭示了校园性骚扰的隐蔽性特征,更暴露出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中的多重漏洞,值得从法律、教育、社会等多个维度进行深入剖析。

班主任给女学生发不雅信息被拘

根据公开报道,该教师自2023年9月起,通过伪装身份的微信小号,持续向班上三名16至17岁的女学生发送包含性暗示的文字及图片。其中一名学生在家长陪同下报警后,警方通过技术手段锁定账号实际使用者为受害学生的班主任张某。

班主任给女学生发不雅信息被拘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认定其"以文字方式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于2024年3月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张某不服处罚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聊天内容未涉及肢体接触""属于私人情感表达"。2025年6月,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利用教师身份优势,以暗示性语言对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形成心理强制,已构成"以其他方式猥亵他人"的法定情形,一审二审均驳回原告诉求。

班主任给女学生发不雅信息被拘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非接触式"行为是否构成猥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发布的《关于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通过网络发送淫秽信息,使未成年人感受到性羞辱的行为"明确纳入猥亵范畴。

司法实践中,2024年浙江某中学教师类似案件已开创"网络猥亵入刑"先例。法律专家指出,教师身份在此类案件中具有双重加重情节:一方面,师生间的权力不对等易导致"软性胁迫";另一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特别规定教育从业人员实施性侵害应依法从重处罚。

涉事学校在案发后的自查显示,张某在校表现"无异常",曾获校级优秀教师称号。这种"双面人格"现象具有典型性:加害者往往利用职务便利筛选目标,通过"温水煮青蛙"式的情感铺垫逐步突破底线。

更值得警惕的是,三名受害学生中两人最初认为"老师只是开玩笑",另一人虽感不适却因"怕影响学业"未及时举报。这暴露出未成年人性安全教育的结构性缺失——某公益组织2024年调查显示,仅29%的职校生能准确识别语言猥亵的边界。#班主任给女学生发不雅信息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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