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起遛狗未拴绳惊倒路人事件,引发广泛关注。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饲养人因违反养犬规定、未尽安全管理义务,需承担所有赔偿责任,向朱女士支付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

这起“遛狗未拴绳惊倒路人,饲养人赔偿28万”的案件,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在于其明确了一个重要原则:即使犬只没有直接接触,未拴绳犬只的惊吓行为导致他人受伤,饲养人也需承担法律责任。
一、案件的来龙去脉
方面及案件基本情况:
事发经过:59岁的朱女士在草坪锻炼后,为躲避一只未拴绳、体重达30公斤的大型贵宾犬,在慌乱中摔倒。
犬主行为:饲养人王某某当时正在闭眼休息,未对犬只采取任何约束措施。
受伤情况:朱女士腰椎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一审判决:认定王某某存在过错,但朱女士作为成年人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自担40%责任;王某某承担60%责任,赔偿17.37万元。
终审判决: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饲养人王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朱女士28.62万元。

️二、为何二审改判全责?
常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该条款规定: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具体到本案,改判基于以下两点核心考量:
· 饲养人违反规定,过错明确:王某某遛狗未拴绳的行为,直接违反了《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中“携犬出户必须佩戴牵引带”的规定。法院认为,其未能尽到饲养动物的危险预防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 受害人的避险行为属于正常反应:二审法院认为,朱女士为躲避未牵绳的大型犬只而摔倒,属于正常的本能避险反应,既不构成“故意”,也不存在重大过失。因此,饲养人王某某无法举证证明朱女士存在故意,故应承担全部责任。

三、案件带来的警示
这起案件对所有饲养宠物的人都是一个重要的警示:
· “没咬到”≠“无责任”:法律追究的不仅是直接的撕咬伤害,动物造成的任何潜在危险(如追赶、扑跳、惊吓)只要导致损害发生,饲养人就可能承担责任。
· 文明养犬是法律底线:遛狗牵绳不再是道德倡导,而是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一时的疏忽可能面临沉重的经济赔偿。
· 法律处罚持续加码:除了民事赔偿,从2026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正式施行,遛狗不拴绳等行为将面临明确的治安管理处罚(如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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