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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70元卖七盒安眠药被判贩毒?网友:买家设套吗目的不解

明知对方以药代毒仍出售安眠药,女子因贩卖毒品罪获刑。法律警示:精神药品具双重属性,私自转售或面临刑事处罚。...

明知对方以药代毒仍出售安眠药,女子因贩卖毒品罪获刑。法律警示:精神药品具双重属性,私自转售或面临刑事处罚。

2021年北京一女子因在病友群以70元转售7盒安眠药艾司唑仑片(第二类精神药品)被判贩卖毒品罪,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买家购药时声称“以药代毒”,收货后主动报警。25年该女子申诉被驳回,检方认定不符合抗诉条件。‌‌

女子70元卖七盒安眠药被判贩毒?网友:买家设套吗目的不解

这起“转卖安眠药被判贩毒”的案件,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和网友疑问,主要在于其情与法的交织。一方面,卖家廖芳芳(化名)自称是“病友互助”和“处理闲置药品”;另一方面,法律严格禁止私自销售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并且在特定条件下,这些药品在法律上会被视为毒品。

️一、案件核心事实与法律定性

为了清晰地了解此案,我们可以通过下面的列举,快速把握整个事件的核心事实与司法机关的认定逻辑:

案件背景:2021年,北京女子廖芳芳将奶奶剩余的7盒艾司唑仑片(第二类精神药品)在病友群以70元价格转售。 廖芳芳长期照顾患癌奶奶并代为开药,对药品的管控要求理应知情。

关键情节:买家陈某某在聊天中声称“以前吸白粉上瘾,现在用艾司唑仑替代”。廖芳芳寄出药品后,陈某某随即报警并带领民警取获药品。 买家已明确告知其“以药代毒”的用途,廖芳芳在此情况下仍完成交易,可认定其具有违法犯罪的主观故意。

申诉焦点:廖芳芳申诉称其行为是处理闲置药品、帮助病友,无贩毒故意,且买家有“设套”嫌疑。 检方复查指出,有证据表明廖芳芳存在特意为交易而开药的行为,已超出处理闲置范畴,目的就是牟利。同时,证据未显示买家系公安特情,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犯意引诱”。

最终结果:2021年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廖芳芳拘役五个月,罚金二千元。2025年申诉被检察院驳回,认为原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向明知是吸毒人员的人出售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无论数量多少、是否牟利,均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女子70元卖七盒安眠药被判贩毒?网友:买家设套吗目的不解

二、网友关切与法律视角

很多网友对买家“收货后立即报警”的行为感到不解甚至气愤,认为这是“设局陷害”。从法律程序上看,司法机关对此已有明确审查。

· 关于“设套”的争议:海淀区检察院在复查中专门审查了这一点,结论是:本案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犯意引诱”(即通常所说的“钓鱼执法”)。理由是,在买家联系廖芳芳之前,她已经在群里发布了售药信息,表明其贩卖的意图是自主产生的。买家仅是表明了身份和用途,并未对其进行诱导或劝说。

· 法律关注的焦点:在这类案件中,法律的核心关注点在于卖家是否“明知”购买者会将药品用作毒品滥用。一旦能够认定这种“明知”,交易行为本身就被视为贩毒行为。

女子70元卖七盒安眠药被判贩毒?网友:买家设套吗目的不解

三、案例启示与提醒

这起案件也给所有人提了一个醒:

· 认清药品的双重属性:务必认识到,艾司唑仑、思诺思(酒石酸唑吡坦片)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具有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合法使用是“药”,非法滥用就是“毒”。私自买卖这类药品,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 “病友互助”的边界:在病友群中互换或转让药品,本是出于好心,但必须明确法律的边界。即使是帮助他人,也不能触犯法律,尤其是转让处方药,特别是麻精类药品,存在巨大的法律和健康风险。

· 并非个例:类似因转卖精神药品被判贩毒的案件并非孤例。搜索结果中还提到了其他案例,例如,上海一男子因贩卖思诺思被判刑,浙江一货车司机因贩卖、运输思诺思被判处有期徒刑。这些都警示我们,务必通过正规渠道购药、遵医嘱用药,切勿私自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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