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公租房管理办法 - 邯郸公租房买卖政策
邯郸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在公租房买卖政策涉及的审核工作中,市民政局负责对低保家庭、住房困难转业复退军人、军烈属等困难群体的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肇府办〔2012〕34号),并结合实际情况,规范邯郸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申请、审核和管理均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指的邯郸城区公租房,是由市政府、市直单位或区政府在区范围内投资建设的。这类住房限定了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是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异地务工人员及其他住房困难的特殊人员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公租房买卖政策还规定,市公安局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的户籍、身份资料以及拥有机动车辆的权属情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邯郸城区公租房配租审批管理以及市直房源配租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邯郸公租房管理办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安排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协助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做好本辖区保障性住房需求申报统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初审等工作。
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专业人才和异地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方式多样,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途径。其投资主体既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在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下的社会力量。公共租赁住房既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公租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金融、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统计、税务、房地产登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承办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申报、审核登记、轮候配租以及建设、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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