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公租房申请条件与买卖政策
鹤岗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时,其租金标准会参照市场租金水平来确定,原则上按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标准收取。对于租金收缴以及房屋的日常管理、维护等具体事务性工作,产权人(出租人)既可以自行负责,也能够委托第三方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规定:若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具备物业管理条件,产权人或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承租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费按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
第二十条指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工商部门制订《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实行合同备案制统一管理。产权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期原则上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若需要续租,应当对承租人资格进行重新审核,不得一次性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等变相出让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明确: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期间,若因国有土地收回或农村留用地征收而需要进行拆迁补偿,房屋按市场重置价格计算,土地仍按照原用地属性和收益标准进行补偿。
对于面向社会出租、实行企业经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准入条件、退出机制等按照《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统一纳入政府管理,实行承租人资格定期复核制度。经复核,若承租人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将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鹤岗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出台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对公租房的申请条件、运营监管、退出机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我国开始大规模建设公租房、并将公租房作为重点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以来,首次出台全国层面的公租房管理办法。
住建部12日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显示,本地及外来人员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如果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应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该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的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申请条件进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同时引导和规范房地产租赁市场,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并定期调整。当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制订的标准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降低准入门槛,有利于公租房的供应和需求更好地匹配,使有限的资源更充分地发挥作用。从长远看,放宽甚至取消公租房的户籍限制,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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