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通报了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10·18”较大中毒窒息事故。事故发生在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能源环保部制氧工序,承包单位违规开展空气压缩机润滑油箱清理作业,造成4人死亡。

这起导致4人死亡的中毒窒息事故,确实如网友所关注的那样,涉及到外包作业中安全责任的划分与承担这一核心问题。根据国务院安委办的通报和相关法律法规,这起事故的责任承担遵循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发包谁负责” 的基本原则,外包并不意味着发包单位可以免除或减轻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事故原因与责任划分
根据官方通报和安全生产实践,事故的责任通常由多方共同承担,具体分析如下:
责任方及可能承担的责任与存在的问题
发包单位(八一钢铁):主要管理责任。 likely未能有效履行统一协调、管理的职责,包括:资质审查不严、安全技术交底缺失、现场监督不到位、危险作业审批流于形式等。
承包单位(外包公司):直接责任。 其作业人员违规开展清理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具体违规行为可能包括:未进行风险辨识、未办理作业审批、未采取通风和监测措施、未配备合格防护用品等。
设计或设备单位:潜在技术责任。 事故通报中指出空气压缩机润滑油箱存在设计缺陷,这可能导致清理作业本身具有固有高风险,而设计或制造方未能提供安全的生产设备或操作规程。

️二、法律依据与追责原则
这种责任划分有明确的法律支撑: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这一条款明确了八一钢铁作为发包方,负有对承包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法定责任,不能因“外包”而转移。
2.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人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事故启示与防范措施
这起悲剧给我们带来的启示远超事故本身:
· 对于发包方(企业):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外包安全管理制度,将承包方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管理,杜绝 “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
· 对于承包方(外包公司):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强化员工安全培训,确保其掌握危险作业的安全要求和应急技能。
· 对于监管方:需要加强对涉及外包作业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总而言之,在这起“10·18”事故中,八一钢铁作为发包方无疑要承担主要管理责任,而承包方则需承担违规作业的直接责任。这再次警示所有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绝不能因为采用了外包模式就在安全管理上有所松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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