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曾是跋涉山川的地质勘查人员,也是残疾儿子唯一的依靠。古稀之年,却因一念之差成了盗窃犯。襄阳市谷城县检察院检察官介绍了案情始末。
2025年2月15日,地质勘查退休人员陈某某(70岁)乘车前往襄阳市谷城县五山镇。在石花客运站下车时,他见一无人看管的行李箱,趁人不备将其盗走。行李箱中的1.5万元被其藏匿至务工场所,直至案发。公安机关查获后,陈某某立即将行李箱以及现金交还被害人。3月26日,谷城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至谷城县检察院。
检察办案人员提审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询问他为何会想到盗窃。陈某某表示,他的儿子是个残疾人,出车祸急需用钱,家里条件又不好,只好采取这种手段。为了查明陈某某的犯罪动机是否属实,检察办案人员深入社区走访调查,发现其妻子与儿子现均无固定工作,家庭收入不稳定,经济困难。陈某某的儿子小陈自幼残疾,未能成家,靠做保安为生。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补充调取了小陈的残疾证明及交通事故住院记录。经核实,小陈确系四级肢体残疾,并于案发前一日因交通事故受伤入院,每天需上千元治疗费。由于肇事方保险赔偿尚在审批阶段,其治疗需求具有现实紧迫性。
受害人在核实情况时说:“我的损失也全部追回来了。作为父亲,我也深感陈某某的不易。我原谅他了,希望司法机关能对他从轻处理。”
在公开听证会上,一位听证员表示:“我认为陈某某是一个主观恶性不大的人,经过这个教训是可以改好的,司法机关应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合各方意见,检察机关认为陈某某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系初犯、偶犯,到案后主动退赔并获得受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动机源于家庭紧急医疗需求,并非预谋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9月3日,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承办检察官还将陈某某家庭的实际情况通报给小陈住院的医疗机构和相关保险公司,商请尽快解决小陈的治疗问题。
陈某某表示:“我今后一定要吸取教训,再也不干这样的糊涂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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