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醉驾逃逸冲撞车辆被判1年8个月 从严追究刑责。被告人郑某醉酒驾驶肇事后逃逸,连续开车在人流密集区域冲撞,危害公共安全,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六起醉驾以案释法案例,其中就包括这起案件。
被告人郑某,30岁,是某单位职工。2024年6月18日7时许,他在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沿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行驶时,与同方向行驶向右侧变更车道的一辆出租车相撞。事故发生后,郑某驾车逃逸,途经城区主干道人流、车辆密集区域,连续实施逆行、闯红灯、超速等违法行为。当郑某驾车逃逸至锦江区人民南路与滨江西路交叉路口时,再次与两辆小型汽车相撞。为摆脱受损车主拦截,郑某继续逃逸,并与现场两辆受损车辆再次相碰后逃离现场。当日11时许,郑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鉴定,郑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6mg/100mL。他负两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郑某赔偿了三名受损车主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2024年6月27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郑某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9月10日,该案移送锦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郑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在途经城区主干道车辆和人流密集区域时,置道路公共安全于不顾,连续实施逆行、闯红灯、超速等违法行为,并驾车连续冲撞正常行驶车辆后,继续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行驶距离达20余公里,严重危及沿途车辆及行人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规定,郑某的行为同时符合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同年10月24日,检察机关依法对郑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同年11月5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决郑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最高检指出,本案提醒广大驾驶人员,醉酒驾驶不仅可能触犯危险驾驶罪,行为恶劣、后果严重的还可能触犯更重的罪名,面临更重刑罚。对于那些为了逃避检查或者肇事逃逸过程中有超速、逆行等违法驾驶行为、连续冲撞车辆或人群等情形的醉驾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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