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0月24日对被告人余金生、沙玉姣和杨恒抢劫及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余金生死刑;以抢劫罪判处沙玉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抢劫罪判处杨恒有期徒刑十三年,并依法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附加刑,同时责令三人退赔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金生、杨恒与被害人尚某锋(网名“罗大美”)时有交集。余金生在与尚某锋交往过程中得知其为“网红”且经济状况较好。因长期赌博急需用钱,余金生与同居女友沙玉姣及杨恒多次商议抢劫、勒索钱财。2023年7月初,杨恒受余金生指使多次约见尚某锋未果。7月5日晚,杨恒通过微信将尚某锋诱骗至余金生住处后离开。余金生随后控制了尚某锋并将其手脚捆绑,之后伙同沙玉姣驾车将尚某锋转移至南召县南河店镇桑树坪村亲戚闲置的平房内。期间,他们多次威胁、恐吓尚某锋,迫使其向沙玉姣转账二百余万元。7月7日凌晨,余金生单独与尚某锋相处时,采取用衣服勒颈、短刀割刺颈部等方式杀害了尚某锋,并将尸体掩埋于红薯窖内。作案后,余金生和沙玉姣返回南阳,丢弃了作案工具和被害人的衣物。当天下午,余金生再次返回现场加固掩埋地点。
南阳中院认为,三名被告人均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余金生还构成故意杀人罪。余金生是抢劫犯意的发起者,预先准备作案工具,指挥策划并具体实施抢劫行为;沙玉姣积极参与预谋并实施了看管被害人、提供收款账户及毁灭证据等行为,二人在抢劫共同犯罪中均为主犯。杨恒虽然事前参与预谋并诱骗被害人至余金生住处,但未参与后续抢劫及分赃,在抢劫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被认定为从犯。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此前报道显示,被害人尚某锋是河南许昌人,自2018年开始从事“反串”直播表演,取名“罗大美”,拥有大量粉丝。2023年7月7日,“罗大美”遭劫财后遇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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