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的张某和李某是一个公司的同事。因两人关系比较好,前段时间张某因私事无法按时出勤,便让李某用伪造的橡胶指纹帮自己代打卡,累计三次后被公司发现。公司依据规章制度与二人解除劳动关系,2人诉至法院索赔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和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其代打卡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权,违背劳动者诚信原则。因此公司解除逾期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相关规定,遂判决驳回二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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